履行契約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勞小字,104年度,37號
SJEV,104,重勞小,37,2016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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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小字第37號
原   告 環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杰
被   告 黎文海(LE VAN HAI)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1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月21 日由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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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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