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5年度,74號
FSEV,105,鳳補,74,2016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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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74號
原   告 陳顯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哲輝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6,5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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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