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73號
原 告 周香君即貴客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哲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650 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0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