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6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劉富明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亨季企業有限公司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0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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