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11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義順核發支付命
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7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2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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