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鳳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參嵥畜產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聲請公示送
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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