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補字,105年度,8號
FSEV,105,司鳳補,8,2016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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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鳳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參嵥畜產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聲請公示送
  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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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參嵥畜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