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4年度,852號
FSEV,104,鳳補,852,2016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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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852號
原   告 莊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陳雪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404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44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104 年度鳳救字第27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
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
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
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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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