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6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宜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育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03元,應徵
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