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惠鄉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504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38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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