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184號
KSEV,105,雄補,184,2016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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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惠鄉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504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38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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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