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30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姚欣宜
被 告 呂宜芳
法定代理人 呂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 月1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 詢表、電話記錄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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