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雄簡字第937號
原 告 胡嘉玲
被 告 陳錠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月20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七樓之三房屋浴室,依附表一所示修復方式進行修繕;如被告不予修繕,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被告所有上開房屋內進行修繕,修繕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捌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之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 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 ,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 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 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法第 436 條第2 項及第262 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原告原起訴主張其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 6 樓之3 建物(下稱系爭6 樓房屋)漏水,而請求被告即門 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7 樓之3 建物(下稱系爭 7 樓房屋)之所有人陳錠琰及康之庭大樓管理委員會應將系 爭7 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被告2 人並應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2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嗣於本件審理中 撤回其對被告康之庭大樓管理委員會之訴訟,而被告康之庭 大樓管理委員會於本院撤回訴訟通知函書狀送達後10日內均 未提出異議,有本院民國105 年1 月15日函文1 份附卷可徵 (詳本院卷第154 頁),依上開規定,自應視為同意撤回, 則原告上開所為訴之一部撤回,亦應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系爭6 樓房屋之所有人,被告為系爭7 樓 房屋之所有人,原告與被告乃為上下樓層關係。詎因被告系 爭7 樓房屋浴室地板之防水層破損,導致積水持續滲入系爭 6 樓房屋之天花板且遲未修復,被告自應依附表一所示修復
方式將系爭7 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以及賠償原告系 爭6 樓房屋受損所需支付如附表二之修復費用8,000 元,又 因本件漏水事件導致原告受有系爭6 樓房屋無法出租之租金 損失,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104 年3 月至105 年1 月間之 所失利益共88,000元,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系爭 7 樓房屋浴室,依附表一所示修復方式進行修繕;如被告不 予修繕,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被告所有系爭7 樓房屋內進行 修繕,修繕費用由被告負擔。㈡被告應給付原告96,000元, 及其中24,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 72,000元自民事準備書一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伊對本件鑑定結果及修復原告系爭6 樓房屋之費 用為8,000 元等情均無意見,而本件漏水問題若是伊浴室造 成的,伊願意按附表一所示方式負責修復,但關於租金之損 失部分,伊不能接受,因為伊系爭7 樓房屋也是無法出租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土 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 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 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 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又住戶於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 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 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而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 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 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另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 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 人亦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 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1 條第1 項本文、第195 條第1 項 、第196 條、第213 條第1 項、第3 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6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條第1 項均定有明文。 ㈡原告得否請求被告應將系爭7 樓房屋浴室,依附表一所示方 式進行修繕?如被告不予修繕,應否容忍原告僱工進入被告 所有系爭7 樓房屋內進行修繕,修繕費用則由被告負擔? 1.原告主張其居住於系爭6 樓房屋,與被告為上下樓層關係,
而系爭6 樓房屋因漏水致天花板產生嚴重滲漏受有損壞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建物謄本及屋損照片等件在卷可憑(詳本院 卷第9 、12至17頁),堪先認定。再查原告系爭6 樓房屋之 漏水原因,經送請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其鑑定結果為: ①本案系爭漏水原因係因被告系爭7 樓房屋浴室地板防水層 缺失,大部分積水由浴室底板磁磚沿系爭7 樓房屋樓板裂紋 向下滲漏,小部分滲水將系爭7 樓房屋浴室牆面浸濕,導致 系爭6 樓房屋天花板粉刷層白華及油漆剝離滲漏水滴現象。 ②本案系爭漏水原因已業如上述,並無系爭6 樓房屋牆壁下 雨導致積水滲入系爭6 樓房屋樓板而產生持續漏水現象,是 系爭7 樓房屋浴室地板防水層缺失既為本案漏水之所在,非 屬大樓共有部分漏水所致。③為求根本解決,建議系爭7 樓 房屋浴室磁磚及沿地面上約88公分牆面磁磚及粉刷層全部打 除後,重新施作防水層,後鋪磁磚並力求修復部分完整(工 項及金額如附表一所示)等情,有高雄市建築師公會104 年 11月30日第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附 卷可考(詳本院卷第75至144 頁),是原告主張因被告系爭 房屋7 樓浴室防水層有缺失之故,以致原告系爭6 樓房屋天 花板產生漏水損害乙情,已屬有據。
2.本件原告系爭6 樓房屋滲水既確源自系爭7 樓房屋之浴室防 水層破損所肇致,則原告為回復原狀,依前開規定,依系爭 鑑定報告所示建議方式及修復費用,請求被告應將系爭7 樓 房屋浴室依附表一所示修復方式進行修繕;如被告不予修繕 ,亦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被告所有系爭7 樓房屋內進行修繕 ,修繕費用則由被告負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原告其餘各項請求,是否有理由?
1.修復費用8,000 元部分:
原告主張以如附表二之修復費用8,000 元作為請求賠償之數 額,其中除水泥漆之材料費用809 元以外之費用即7,191 元 ,均屬工資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詳本院卷第161 頁), 並有修復費用總表、修復單價分析表各1 份足佐(詳本院卷 第104 、107 頁),按請求賠償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 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 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77年5 月17日第9 次民庭 會議決議可供參照。而依行政院頒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系爭6 樓房屋受損之天花 板,雖未明列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內,惟性質上應屬第1 類第2 項之房屋附屬設備中之其他設備,耐用年數為10年, 依平均折舊法每年折舊千分之100 。又系爭6 樓房屋於85年 10月28日興建完成,原告則於102 年7 月8 日因買賣而取得
系爭6 樓房屋之所有權,有系爭6 樓房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附卷可查(詳本院卷第90頁),而原告雖陳稱取得房屋後 有再為油漆及裝潢天花板,然原告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從而 應認受損之天花板係於系爭6 樓房屋興建完成之85年10月間 所裝設,是迄至原告於103 年6 月間發現漏水時,業已使用 17年以上,顯已超過10年之耐用年限,是本件修復費用經折 舊後之材料費用應為74元【計算式:殘餘價值=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 );即殘餘價值=809 ÷(10+1 )=74, 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加計不必折舊之工資7,191 元,原 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修復費用應為7,265 元【計算式:74+ 7,191 =7,265 】,堪以認定。
2.104 年3 月至5 月之租金損失部分:
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 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 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 益,民法第216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與訴外人馬楹薰 就系爭6 樓房屋訂有租賃契約,約定租期自103 年6 月1 日 起至104 年5 月31日止,惟因被告所有之系爭7 樓房屋浴室 地板漏水之故,致馬楹薰提前於104 年3 月2 日對原告終止 租約,造成伊受有104 年3 月至5 月之租金損失24,000元等 語,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1 份在案可憑(詳本院卷第 18至20頁),足信原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本可於出租系爭 6 樓房屋期間獲得租金收入之利益,因被告怠於修繕其專有 部分造成系爭6 樓房屋之天花板滲漏,進而使原告之房屋租 約被迫終止,關於原告原預期於租賃期間收取之租金利益, 自應由被告負責賠償,則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104 年3 月起 至5 月止之租金損失共24,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3.104 年6 月至105 年1 月之租金損失部分: 又按民法第216 條所稱之所失利益,固非以現實有此具體利 益為限,或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為已足;然依通常情 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有客觀之確定 性時,即得稱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206號判決參照 )。查本件原告另主張系爭6 樓房屋因上開漏水情形而有8 個月(自104 年6 月起至105 年1 月止)無法出租,故原告 得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尚包含此部分所失利益共為64,000元 【計算式:租金每月8,000 元×8 個月】等情,已據其提出 房屋租賃契約書2 份等件為證(詳本院卷第18至20、153 至 157 頁)。惟查,原告自承於103 年6 月間即已發現漏水現 象,卻仍於103 年6 月起出租系爭6 樓房屋予馬楹薰使用, 可見原告得否出租系爭6 樓房屋與天花板有水害侵蝕現象間
,尚不足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則原告縱有出租之計劃, 系爭6 樓房屋亦未必有人承租。且查,房屋未能出租之原因 ,實有多種可能因素,未必與房屋內部裝潢設施受損有關, 端視租賃市場行情是否活絡,房價漲跌情形如何,出租人及 其受委託代為出租人是否積極覓求承租人,房屋內部格局與 周遭生活機能等因素而定,縱原告有委託他人代為出租系爭 6 樓房屋,然此亦僅屬可能,尚非客觀確定,遑論本件原告 並未舉證曾有委託他人代為對外出租之情事,故要難即認原 告系爭6 樓房屋於104 年6 月起至105 年1 月止,確有客觀 確定可獲得之具體利益因被告系爭7 樓房屋之漏水而喪失, 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爰不予准許。
五、綜上,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7 樓房屋浴室,依附表一所示 修復方式進行修繕;如被告不予修繕,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 被告所有系爭7 樓房屋內進行修繕,修繕費用由被告負擔, 暨請求被告給付31,265元,及其中23,625元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04 年4 月29日(詳本院卷第25頁之送達證書)起 至清償日止,其中8,000 元自民事準備書一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5 年1 月21日(詳本院卷第153 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 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又本件事證已臻 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 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所規定之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 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 負擔。本院審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屬必要,是關於訴 訟費用負擔,應由被告全部負擔,較屬公平,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79條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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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施工項目 │數量 │金額 │備 註│
│ │ │ │(新臺幣)│ │
├──┼────────┼───┼─────┼────┤
│ 1 │拆除原有裝修表層│1式 │2,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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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PU防水3mm 厚(含│10.45 │5,852元 │ │
│ │水泥粉刷) │㎡ │ │ │
├──┼────────┼───┼─────┼────┤
│ 3 │地坪鋪20cm*20cm │3.61㎡│4,296元 │ │
│ │磁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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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牆貼20cm*20cm 磁│6.84㎡│8,345元 │ │
│ │磚 │ │ │ │
├──┼────────┼───┼─────┼────┤
│ 5 │原有馬桶換新 │1組 │12,000元 │ │
├──┼────────┼───┼─────┼────┤
│ 6 │原有浴室門門框換│1式 │5,000元 │ │
│ │新,門扇復原 │ │ │ │
├──┼────────┼───┼─────┼────┤
│ 7 │其他零星材料及零│1式 │3,799元 │ │
│ │星工資 │ │ │ │
├──┼────────┼───┼─────┼────┤
│ 8 │廢料清理及運什費│1式 │6,649元 │ │
├──┼────────┼───┼─────┼────┤
│ 9 │管理費 │1式 │4,559元 │ │
├──┴────────┴───┴─────┴────┤
│ 共計53,000元│
└──────────────────────────┘
附表二:
┌──┬────┬───┬─────┬────────┐
│編號│施工項目│數量 │金額 │ 備 註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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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平頂水泥│23.12 │3,699元 │①水泥漆及工具損│
│ │漆一底二│㎡ │ │ 耗:809 元 │
│ │度 │ │ │②技工:2,890 元│
├──┼────┼───┼─────┼────────┤
│ 2 │其他零星│1式 │370元 │ │
│ │材料及零│ │ │ │
│ │星工資 │ │ │ │
├──┼────┼───┼─────┼────────┤
│ 3 │廢料清理│1式 │3,487元 │ │
│ │及運什費│ │ │ │
├──┼────┼───┼─────┼────────┤
│ 4 │管理費 │1式 │444元 │ │
├──┴────┴───┴─────┴────────┤
│ 共計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