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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4年度,2450號
KSEV,104,雄簡,2450,2016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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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450號
原   告 綠豆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雍華
訴訟代理人 余方
被   告 盧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O五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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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