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賠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4年度,1765號
KSEV,104,雄簡,1765,2016020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765號
原   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訴訟代理人 胡晶南
被   告 蕭翰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
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二月三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1/1頁


參考資料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