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765號原 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訴訟代理人 胡晶南被 告 蕭翰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二月三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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