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檢驗費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4年度,2804號
KSEV,104,雄小,2804,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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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雄小字第2804號
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崑山
訴訟代理人 黃浩綱
被   告 尤麗娜多化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子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檢驗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 年間向原告提出委託測試之申請 ,委託原告檢驗「密集透白精華液」、「晶透淨白精華露」 、「透白亮眼精華凝膠」、「淨白光感BB霜」、「淨妝潔面 凝露」、「四季胺基酸潔面霜」、「蝸牛凍齡精華液」、「 蝸牛養護精華霜」、「蝸牛緊實拉提眼膠」、「布吉納法索 雪亞果全效霜」、「水仙花精粹保濕化妝水」、「納豆玻尿 酸保濕精華液」、「全天候鎖水保濕彈力霜」、「類蛇毒胜 抗皺精華液」、「極致胜撫紋修護霜」、「海洋膠原蛋白面 膜」、「納豆玻尿酸面膜」、「奈米C 淨白面膜」、「Q10 緊緻面膜」等商品,檢驗費用金額總計為新臺幣59,711元, 原告已檢驗完成,也已交付檢驗報告與被告並開立發票,詎 被告竟不付款,屢經催討無效,爰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電子計算機統一發 票、帳單、委託試驗申請書各1 份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5 頁至第7-1 頁),核與其上開主張相合,又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自行提出書狀就上開情事而為爭 執,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 項所示之金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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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尤麗娜多化工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