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簡字,104年度,50號
KSEV,104,雄勞簡,50,2016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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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勞簡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寒清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大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蔡金葉
訴訟代理人 曾德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
國105 年1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7,4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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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