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小字,104年度,89號
MKEV,104,馬小,89,2016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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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馬小字第89號
原   告 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啓超 
被   告 呂國滄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馬小字第8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1月2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林德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玖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德盛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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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