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金城簡易庭(刑事),城簡字,105年度,5號
KMEM,105,城簡,5,201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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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城簡字第5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伯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81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伯義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張伯義與林正義素有嫌隙,張伯義知悉Facebook社群網站之社 會大學經驗分享協會,係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網路頁 面,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於民國104 年9 月8 日上午4 時17分及10時22分許,在其位於金門縣金城 鎮○○里○○○0 ○0 號住處,以其本人「張伯義」之帳號連 結網際網路至上開社群網頁,接續張貼內容為「不要跟板橋( 江子翠李劍威)(劍凌),還有李劍威的換帖阿義(即林正義 ),他們三個都是板橋有名的(老毒蟲),由其那個阿義,他 會製作安毒,賣毒賺了四- 五間房子,. . . 這個阿義還在某 地區犯下強姦案件,並且叫人送紅包做偽證罪這是真的,他還 會養小鬼,傷害別人,逼迫人就範,. . . 阿義跟李劍威很, 都躲在家裡吸安毒,跟海洛英,千萬不要去他們家。像他們這 樣無恥,還會錄人家光碟,做那麼多傷天害理,違背江湖道德 之事,總有一天會得到報應的」、「(板橋阿義),還很無恥 ,被告(強姦女人),還吃藥仔,他還會(邪術養小鬼),實 在可笑」等文字之留言,以此方式散布指摘林正義製造安毒、 犯強姦案、作偽證之違法情事,並以養小鬼、無恥之言詞侮辱 林正義,足以貶損林正義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嗣因林正義查 知並申告,而悉上情。
案經林正義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轉呈最高法院檢察署令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伯義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卷第 4 頁至第5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正義於偵查中所指述情 節互核相符,並有臉書翻拍照片1 紙附卷可稽(見新北地檢 104 年度他字第5401號卷第16頁正反面、第18頁),綜合上開 補強證據,足資擔保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之上述犯罪情節,具 有相當可信性,並核與事實相符,應堪信屬實。綜上,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 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 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乃屬接續犯之範疇(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 95號判例要旨參照)。被告先後在上開社群網頁張貼留言,時 間緊接,地點相同,應係基於單一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 同一犯罪,而侵害同一法益,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屬接續犯而 應包括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接續張貼留言之行為同時觸犯上 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之同法第 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係因細故,率爾在上開社群網頁上張貼足以毀損告 訴人名譽之文字,其所為實有不該;又被告於89年間,曾有因 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89年度板簡字第616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 頁);惟姑念其犯後坦 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家庭經濟 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 法第309 條第1 項、第310 條第2 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 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院(金門縣金城鎮○○路000 號)第二審合議庭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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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