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6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永輝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80元,應徵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 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