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5年度,62號
FYEV,105,豐補,62,2016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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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6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長生發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6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14
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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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