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55號
原 告 朱快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立仁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900元,
應徵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