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小字第2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游惠貞
訴訟代理人 黃晉徹
被 告 方素月即詹方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199元,及自中華民國90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自中華民國90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300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400元、第三個月以新臺幣500元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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