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05年度,58號
FYEM,105,豐簡,58,201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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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豐簡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生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速偵字第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生立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所為殊不可取,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坦承犯 行之犯罪後態度,暨業已與被害人調解成立,取得被害人之 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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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