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04年度,164號
HUEV,104,虎簡,164,2016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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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簡字第164號
原   告 陳鳳祥
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律師
被   告 梁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訴訟程序,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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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