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簡字第164號原 告 陳鳳祥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律師被 告 梁玉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訴訟程序,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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