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5年度,16號
HLEV,105,花小,16,2016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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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小字第1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荷傳銘
被   告 張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 1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105年1月2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附卷為憑,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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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