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玉小字第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楊靜汝即楊昕
被 告 楊連興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玉小字第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2月2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林恒祺
書記官 王誠億
通 譯 白承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103年7月1日起至104年1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3計算,自10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48計算之利息;暨自103年8月1日起至104年1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83計算,自104年1月29日起至104年1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8計算,自10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896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王誠億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宣示判決筆錄),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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