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玉小字,105年度,1號
HLEV,105,玉小,1,2016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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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玉小字第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李憶婷
被   告 潘俊伊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玉小字第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2月4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何靜惠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壹仟叁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本金貳萬壹仟壹佰零玖元,自民國(下同)104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4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88%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書記官 劉昆鑫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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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