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4年度,281號
HLEV,104,花簡,281,2016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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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281號
原   告 梁美香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黃佩成律師
      孫裕傑律師
被   告 田雅頻
被   告 田孟芬
被   告 田志文
被   告 田秀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被   告 田鳳妹
被   告 田鳳嬌
被   告 田筠瑄
被   告 田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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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