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玉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邱郁凌
上列當事人就塗銷耕作權登記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花蓮縣瑞
穗鄉○○段00地號(重測前為瑞穗段1-91 地號)土地之公告現
值為新臺幣(下同)77 元/平方公尺,面積為9,129.98平方公尺
,有土地登記資料在卷可稽(卷頁10)。可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703,008.46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11,565元。上開第二
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