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7號
KSDV,105,重訴,7,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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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林銘鈺 
複代理人   謝佩青 
被   告  台灣優質農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旌芳 
被   告  蔡菀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事件,於民國105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肆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台灣優質農產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王旌芳 及被告蔡菀湞二人為連帶保證人,於103年8月8日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104年6月24日向原告借款500萬 元,104年6月24日向原告借款600萬元,並簽立借據交予原 告收執,內有借款期限、利息、違約金及償還辦法之約定。 依放款借據,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原告得不經事先告知或催告,得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又依放款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台灣優質農產有限公司分 別自104年10月24日及104年11月8日起未依約還本付息,尚 欠如附表所示之債務未清償。又被告目前已無營業跡象,顯 無還款意願,原告於105年1月3日將本借款轉列催收款項, 依上開約定,原告自得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借 款本金及違約金。又被告王旌芳及被告蔡菀湞為被告台灣優 質農產有限公司之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均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定期方式專用)、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約定書、放款借據( 活期方式專用)、放款明細全部查詢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



第9至20頁)。而被告台灣優質農產有限公司王旌芳、蔡 菀湞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 ,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478 條、第233 條第1 項及 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 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 27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 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而連 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 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 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復為民法第273條所明 定。本件被告均係各系爭債務之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從而 ,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應 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 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表:
┌─┬─────┬────────────┬─────┬───┬──────┐
│序│本金餘額 │明 細 │利息起算日│利息 │違約金 │
│號│(新台幣)│ │ │ │ │
├─┼─────┼────────────┼─────┼───┼──────┤
│1 │835,892元 │目前餘欠:250,768元 │104.10.9起│年率 │自104.11.10 │




│ │ │(帳號:000000000000) │至105.1.3 │3.395%│起至清償日止│
│ │ │ │止 │ │,逾期在六個│
│ │ ├────────────┼─────┼───┤月以內者按左│
│ │ │目前餘欠:585,124元 │105.1.4 起│年率 │列利率之10% │
│ │ │(帳號:000000000000) │至清償日止│4.395%│,逾期六個月│
│ │ │ │ │ │以上者依左列│
│ │ │ │ │ │利率之20%計 │
│ │ │ │ │ │付違約金。 │
│ │ │ │ │ │ │
├─┼─────┼────────────┼─────┼───┼──────┤
│2 │6,000,000 │目前餘欠:1,800,000元 │104.9.25起│年率 │自104.10.26 │
│ │元 │(帳號:000000000000) │至105.1.3 │3.395%│起至清償日止│
│ │ │ │止 │ │,逾期在六個│
│ │ ├────────────┼─────┼───┤月以內者按左│
│ │ │目前餘欠:4,200,000元 │105.1.4起 │年率 │列利率之10% │
│ │ │(帳號:000000000000) │至清償日止│4.395%│,逾期六個月│
│ │ │ │ │ │以上者依左列│
│ │ │ │ │ │利率之20%計 │
│ │ │ │ │ │付違約金。 │
│ │ │ │ │ │ │
├─┼─────┼────────────┼─────┼───┼──────┤
│3 │3,510,000 │目前餘欠:1,053,000元 │104.9.25起│年率 │自104.10.26 │
│ │元 │(帳號:000000000000) │至105.1.3 │3.395%│起至清償日止│
│ │ │ │止 │ │,逾期在六個│
│ │ ├────────────┼─────┼───┤月以內者按左│
│ │ │目前餘欠:2,457,000元 │105.1.4起 │年率 │列利率之10% │
│ │ │(帳號:000000000000) │至清償日止│4.395%│,逾期六個月│
│ │ │ │ │ │以上者依左列│
│ │ │ │ │ │利率之20%計 │
│ │ │ │ │ │付違約金。 │
│ │ │ │ │ │ │
├─┼─────┼────────────┼─────┼───┼──────┤
│4 │2,300,000 │目前餘欠:690,000元 │104.10.9起│年率 │自104.11.10 │
│ │元 │(帳號:000000000000) │至105.1.3 │3.395%│起至清償日止│
│ │ │ │止 │ │,逾期在六個│
│ │ ├────────────┼─────┼───┤月以內者按左│
│ │ │目前餘欠:1,610,000元 │105.1.4起 │年率 │列利率之10% │
│ │ │(帳號:000000000000) │至清償日止│4.395%│,逾期六個月│
│ │ │ │ │ │以上者依左列│
│ │ │ │ │ │利率之20%計 │




│ │ │ │ │ │付違約金。 │
│ │ │ │ │ │ │
├─┴─────┴────────────┴─────┴───┴──────┤
│尚欠本金總額:12,645,89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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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優質農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