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50號
KSDV,105,補,350,201602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鄭志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千金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
  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
  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94,113 元,應繳裁
  判費88,1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87,6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