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寶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翔
原告與被告詠興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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