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48號
KSDV,105,補,348,2016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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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寶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翔
原告與被告詠興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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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興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