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遺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89年度,78號
NTDV,89,簡上,78,20001129,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八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代理人  孔慶忠律師
        謝勝隆律師
  被上訴人  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魚池鄉大雁村大雁巷十五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
        黃怡瑜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遺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審判長法 官
~B     法 官
~B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B  書記官 高建民

1/1頁


參考資料
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