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八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代理人 孔慶忠律師
謝勝隆律師
被上訴人 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魚池鄉大雁村大雁巷十五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
黃怡瑜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遺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審判長法 官
~B 法 官
~B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B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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