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寶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忠
原告與被告黃清淵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99,575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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