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37號
KSDV,105,補,237,2016020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寶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忠
原告與被告黃清淵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99,575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1/1頁


參考資料
寶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