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13號
KSDV,105,補,213,2016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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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陳春成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國基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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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