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00號
KSDV,105,補,100,2016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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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蘇世裕
訴訟代理人 王芊智律師
      蔡錫欽律師
原告與被告廖恆信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
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104 年度附民字第208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以刑事案
件部分業經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240 號諭知被告不受理為由,而
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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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