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40號
KSDV,105,聲,40,2016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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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李瓊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 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 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 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 5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吳兆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高雄市○○區○○街00號)已於民國97年6 月28日死亡,查無法定各順位繼承人,為處理相關稅捐事宜 ,依非訟事件法第78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 人等情。核此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第9 款所規定之家 事事件,依同法第2 條前段、第127 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 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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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