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20號
KSDV,105,聲,20,2016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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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郭良吉
相 對 人 郭陳嬌
      鍾秋琴
兼 上二 人 郭龍俊
訴訟代理人
相 對 人 郭琪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3年度訴字第928號),聲請
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民國104 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 亦有明文。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 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 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 其法律上利益等,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理由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28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 告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訛,固堪認聲請人係有權聲 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於聲請狀中並未敘明聲請之 用途,或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必要之具體情事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2日發函命其說明後,其於105年1 月29日檢送之聲請狀,仍僅就該案已判決之實體事項再為爭 執、主張,未敘明有何聲請法庭錄音光碟之具體理由,揆諸 前揭說明,其聲請交付該案歷次法庭錄音光碟,乃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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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