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19號
原 告 吉祥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唐
被 告 兆喬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烽驊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兩造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 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間之材料買賣訂購合約書(下稱系 爭合約),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被告則具狀抗辯依系爭 合約第8 條約定,若有違背合約條款,兩造合意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請求移轉管轄。查本件既係因 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涉訟,而兩造間上述合意管轄之約定, 亦有原告起訴狀所提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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