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760號
KSDV,105,司票,760,2016021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60號
聲 請 人 黃功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泰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票據號碼NO:372557號本票正本。
三、釋明票號NO:372557號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台端聲請狀載為
  自提示日起算,未載明提示日為何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
  發票日、到期日及提示日)。
四、相對人邱泰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