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信賢
相 對 人 翼欣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翼欣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巿左營區新庄段五小段1491地號及左營區新庄段
五小段815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請提出抵押權設定之不動產附表。
三、相對人翼欣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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