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陳鴻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簡建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50,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
)。
二、相對人張簡建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