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劉金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蔡劉金月所有之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
地及座落其上3887建號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到院
供辦。(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
利人姓名須完整記載)。
二、相對人蔡劉金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案外人
蔡得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