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南欣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荃成
上聲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票據金額為4,959,872 元,
惟其聲請狀之票載金額為4,959,870 元,請具狀到院釋明應
以何者為正確。
二、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為民國105 年2 月29日,與掛
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民國105 年12月29日並不一致,請具狀
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三、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
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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