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84號
KSDV,105,司催,84,2016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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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莊登榮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係以「燁晉實業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
  ,其台端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票據已寄燁晉實業有限
  公司並且燁晉實業有限公司已收受,台端應具狀到院更改聲
  請人為受款人( 即「燁晉實業有限公司」) ,並至付款銀行
  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二、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為民國104 年12月1 日,與掛
  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民國105 年1 月29日並不一致,請具狀
  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
  為「發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倘掛失止付通
  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
  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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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燁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