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705號
KSDV,105,司促,5705,201602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705號
債 權 人 陳右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陳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