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637號
KSDV,105,司促,5637,201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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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63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柯泰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柒佰柒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柯泰任於民國103年3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0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1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2383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柯泰任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5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1月20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153元及費用13591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
  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
  ,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63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柯泰任  │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63406 │     │01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柯泰任  │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31524│     │01月21日起 │      │六八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柯泰任  │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67013│     │01月21日起 │      │點九九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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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