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618號
KSDV,105,司促,5618,201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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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6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何思奕
債 務 人 何天保
債 務 人 申鳳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捌佰柒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何思奕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何天保
  申鳳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
  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
  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
  債務人於民國102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
  國104年09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
  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
  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374,877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
  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
  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
  ,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61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申鳳英、何│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374,87│天保、何思│8月01日起  │      │       │
│  │7元  │奕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申鳳英、何│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74,87│天保、何思│9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7元  │奕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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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