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607號
KSDV,105,司促,5607,201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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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6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黃晴歆
債 務 人 黃忠聖
債 務 人 林靜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肆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晴歆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黃忠聖、林靜
  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
  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
  人於民國103年07月15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4
  年09月15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
  ,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
  迄今尚結欠本金58,342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
  均未予照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60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靜香、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58,342│忠聖、黃晴│8月15日起  │      │       │
│  │元  │歆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靜香、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8,342│忠聖、黃晴│9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歆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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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