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581號
債 權 人 塞席爾商邦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其章
代 理 人 吳清成
債 務 人 LAURENO MA ELLEN CORTES 柯特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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