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53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靜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之正確姓名到院供辦。
二、債務人蘇靜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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